民大[2009]223号关于印发教学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05 11:19 点击数:

民大[2009]223号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关于印发教学奖励办法的通知

学校有关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教学奖励办法》已经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教 学 奖 励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建设高水平民族大学的基础,牢固树立教学作为学校工作中心的地位,支持和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教学、教研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营造教学建设的良好氛围,实现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的目标,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和奖励在教学及相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营造教学工作的良好氛围,大力促进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工作的开展,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奖励基金,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教学工作奖项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四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人事处、设备处负责组织、受理奖励申报手续和奖项审定,各奖项的具体管理办法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有关争议事项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决,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奖励范围:

1.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成果奖;

2.专业建设奖;

3.课程建设奖;

4.教材建设项目奖;

5.多媒体教学比赛奖;

6.实验室建设项目奖;

7.教学名师奖;

8.教师讲课比赛奖;

9.教学指导奖;

10.教学管理先进奖。

第二章 项目申报奖励

第六条 凡经教务处组织申报,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资助机构受理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如教改工程立项,教育部质量工程中所列项目立项,如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教学名师、特色专业、精品专业、优质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特色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建设中心[或特色实验室培养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等),无论是否获得立项和批准,均可获得该奖励。

奖励标准为:国家级的1000元,自治区级的500元。

第三章 立项和结题奖励

第七条 凡获得国家级教改工程项目立项者: 重大项目每项奖励50000元,重点项目每项奖励30000元,一般项目每项奖励20000元。立项时先奖励1/3,按时结题后再奖励2/3。

第八条 获得自治区级教改工程项目立项者: 重大项目每项奖励10000元,重点项目每项奖励5000元,一般项目每项奖励3000元。立项时先奖励1/3,按时结题后再奖励2/3。

第九条 获得国家级教材建设立项项目,教材正式出版者,学校奖励5000元。

第十条 项目下达单位在立项通知书中明确要求学校给予配套经费的,学校按要求给予经费配套,不再奖励。

第四章 成就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校级优秀教学成就奖(含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精品专业、优质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特色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建设中心[或特色实验室培养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材、多媒体教学课件、教学指导奖[含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教学管理先进奖等,下同)等,学校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一等、二等奖,学校在上级奖金基础上再按1:2的比例予以奖励;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校在上级奖金基础上再按1:1的比例予以奖励。若奖励金额之和分别每项不足30000、20000、10000、5000元的,学校予以补足;获校级教学成果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学校分别奖励5000、3000、2000、1000元。

2.获国家级名师、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精品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凡上级已发有奖金的,学校在上级奖金基础上再按1:2的比例予以奖励。若奖励金额之和不足50000元的,补足50000元,获自治区级名师、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精品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凡上级已发有奖金的,学校在上级奖金基础上再按1:1的比例予以奖励。若奖励金额之和不足10000元的,补足10000元。

3.获自治区级优质专业、实验教学示范建设中心的,凡上级已发有奖金的,学校在上级奖金基础上再按1:1的比例予以奖励。若奖励金额之和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4.获国家级教材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凡上级已发有奖金的,学校在上级奖金基础上再按1:2的比例予以奖励。若奖励金额之和分别每项不足20000、15000、10000元的,学校予以补足;获自治区级教材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凡上级已发有奖金的,学校在上级奖金基础上再按1:1的比例予以奖励。若奖励金额之和分别每项不足5000、3000、1000元的,学校予以补足。

5.获国家级多媒体教学课件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凡上级已发有奖金的,学校在上级奖金基础上再按1:2的比例予以奖励。若奖励金额之和分别每项不足15000、10000、7000、5000元的,学校予以补足;获自治区级多媒体教学课件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凡上级已发有奖金的,学校在上级奖金基础上再按1:1的比例予以奖励。若奖励金额之和分别每项不足5000、4000、3000、2000元的,学校予以补足;获校级多媒体教学课件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学校分别奖励1000、800、600元。

6.获自治区级讲课比赛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凡上级已发有奖金的,学校在上级奖金基础上再按1:1的比例予以奖励。若奖励金额之和分别每项不足3000、2500、2000元的,学校予以补足;获校级讲课比赛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学校分别奖励800、600、300元。

7.指导大学生获国家、自治区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分别奖励10000、5000元;指导大学生参加“挑战杯”等专业竞赛的教师或教练组,若获全国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00、4000、3000、2000元奖励,获自治区级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0、2500、2000、1000元奖励,若同时指导多个项目均获项奖的以最高级别发放资金。

8.获教育部表彰的教学管理先进单位奖励30000元,获教育厅表彰的教学管理先进单位奖励10000元,获学校表彰的教学管理先进单位奖励1000元;获教育部表彰的教学管理先进个人奖励10000元,获教育厅表彰的教学管理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获学校表彰的教学管理先进个人奖励500元。

9.对学校教职工与校外单位合作项目获奖的,若我校教职工为各等级获奖项目的第二、三、四、五位获奖者,并且在奖项记录中体现有广西民族大学名称的,学校分别按相关获奖等级奖励金额的50%、30%、10%、5%予以配套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工作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只奖励受理年限内提出的奖项。凡属上述奖励范围的项目、集体或个人均可向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受理时间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项目的计划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予以受理,同一项目不能多次申请。未提交申请者,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拟出奖励方案,向全校公示后无异议的,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学校颁发奖金。对公示后存在异议的,主管部门有责任进行调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通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获自治区级及以上奖励的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多项奖励的,学校按本办法规定的最高等级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各项教学奖励者,应在其个人档案如实记载。有关记载作为考核定级、职称评定及各种评优的依据。按本办法获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教学工作奖励的,经查明属实,由相关主管部门撤消奖励,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对本办法获奖的项目,国家级奖励以国家教育部文件(或证书)为依据,自治区级以自治区教育厅文件(或证书)为依据。对不能界定级别和类别的项目,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教学奖励办法,对为本单位教学工作做出贡献者进行奖励,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学 奖励 办法 通知

广西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9月2日印发

校对:苗 苗 录入:李建春 排版:陈 珣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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