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2014〕208号广西民族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18 15:40 点击数:

广西民族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活动,使竞赛活动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预科在校生。

  第二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协作精神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活跃校园文化,倡导学习、合作、竞争、向上的校园氛围,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科学素养,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学习兴趣,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重点支持自治区级及以上的学科竞赛项目,鼓励学生跨年级、跨学院组队参赛。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科竞赛是由国家、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及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协(学)会、学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已归口学校教务处管理的竞赛。文体性、演艺性、企业宣传推广以及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比赛不在此列。

二、竞赛类别

第四条 A类(国际性学科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具有很强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且在国内外具有很大影响力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第五条 B类(全国性学科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专业学术团体组织的,具有很强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在国内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第六条 C类(自治区级学科竞赛):指自治区级政府部门或自治区级专业学术团体组织的,具有较强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在自治区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区性或跨省(自治区)的学科竞赛。

  第七条 D类(校级学科竞赛):指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由教务处组织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三、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科竞赛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根据学科的类别由相关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九条 各单位工作职责

  (一)教务处

  负责学科竞赛的管理。具体职责是:

  1.收集、公布各类学科竞赛信息,与竞赛相关的校内外单位进行协调。

  2.负责学科竞赛申报项目审核,组织专家对项目级别进行认定,划拨竞赛所需经费,落实竞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

  3.整理、归档竞赛相关档案资料等。

  (二)参赛学院

  1.负责学科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学院分管领导对竞赛项目工作负总责,落实专人负责竞赛的组织、报名与参赛工作,并为参赛学生提供赛前训练和参赛所需的必要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需要指导教师的学科竞赛,应指派教师具体负责竞赛指导工作。

  2.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有关学院和部门要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参赛学生的遴选工作。

  3.加强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竞赛前参赛学院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学科竞赛指导队伍,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核定培训工作量,报教务处审批备案,以保证学科竞赛取得好成绩。

  4.要以学生学科竞赛为契机,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建立学生科技创新基地,开设创新课程,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建设,完善各项制度,努力形成领导重视、参与广泛、运转顺畅、成效显著的长效工作机制。

  5.对学科竞赛的成绩及有关材料进行归档并报教务处备案考评。竞赛结束后,要及时将获奖情况及参赛总结上交教务处存档备案。

四、竞赛经费

  第十条 学校每年设立大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用于竞赛开支、指导教师和相关人员津贴、学生奖励等。

  第十一条 竞赛期间的参赛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竞赛期间参赛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补贴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师开展竞赛培训和竞赛期间参与指导工作的津贴标准为每课时25元(按照实际课时发放),每项竞赛培训总课时不得超过50课时。竞赛结束后由教务处根据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量(凭上述计划与指导过程书面记录进行审核)核定津贴。

五、奖励

  第十三条 参照《广西民族大学教学奖励办法》给予指导教师奖励。

  第十四条 同一项竞赛多次获奖者,只按其中最高奖奖励一次。

  第十五条 学科竞赛的获奖级别,由教务处根据学科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文件和证书,参考竞赛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进行认定。

六、其他

  第十六条 竞赛前未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的竞赛项目不列入教师教学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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